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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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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 市级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市级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二、法律依据

  深府〔2004〕19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科信〔2008〕1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事项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2、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3、依托单位为申请组建的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四、数量及方式

  
1、申请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控制
  2、申请行政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须电子申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电子申报);
  3、依托单位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5、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6、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科工贸信委收文窗口受理——专家综合论证——专家现场论证——市科工贸信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与市科工贸信委签定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下达经费文件。无有效期。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项目资助资金。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45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十八、申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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