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事项 市级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
市级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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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依据 |
深府〔2004〕19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科信〔2008〕1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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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项条件 |
1、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8%或者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依托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产业型依托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且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2、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3、依托单位为申请组建的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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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数量及方式 |
1、申请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控制
2、申请行政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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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材料 |
1、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须电子申报);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电子申报);
3、依托单位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依托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5、研发型依托单位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6、研发型依托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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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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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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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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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许可程序 |
市科工贸信委收文窗口受理——专家综合论证——专家现场论证——市科工贸信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与市科工贸信委签定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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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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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下达经费文件。无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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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获得项目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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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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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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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受理地点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
| 十六、咨询电话 |
咨询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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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投诉电话 |
市监察局:820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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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申请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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