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 |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
加强两地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特别在深港两地有共同兴趣发展的科技范畴中合作进行应用研发项目,并推动企业参与,共同提升深港两地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两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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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依据 |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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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项条件 |
(一)应用研发专题
1、项目合作方中必须包含深港合作的内容-须有双方的机构共同参与(由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
2、深港两地合作申请企业应属于非关联关系双方;
3、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要求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类申请单位提供自筹或社会赞助经费不少于项目核准新增投入的50%,大学或科研机构类申请单位必须获得相关领域企业的赞助,企业赞助经费不少于项目核准新增投入经费的10%;
4、合作各方已就研发任务分工、经费投入、项目研究成果以及所得利益(如知识产权)的分配等问题协商并达成合作意向签有合作协议;
5、企业的主要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在深圳或香港进行;
6、项目执行期一般要求不超过2年。
(二)创新环境建设专题
(1)专业技术服务:由深圳企业提出,直接委托香港的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来协助解决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如IC测试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申请企业已就某方面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问题提出测试或试验申请;
②双方已签定具体的合作协议,并且申请企业已向香港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支付了一定的委托测试/试验费用。
③委托测试内容只限于工程测试、可靠性测试、失效分析等研发过程的测试(不包括量产测试)项目。
(2)创新资源平台
①合作双方能提供平台组建和运作的主要条件保障并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
②合作双方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中,行业检测类或其它有服务质量认证要求的平台依托单位,在组建完成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认证;
③拟组建的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所服务的内容应对科技创新有促进和支撑作用,能加强和完善城市科技创新体系,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 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重点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实验动物及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建设和运行技术产权交易和科技资源共享系统,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
- 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服务的人才队伍。
- 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 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开放机制。
④拟组建平台应有专用的工作场地保障。国家对其有洁净度、温湿度控制、环境保护、废弃物(气、水、固体)处理、防雷防静电、安全保卫等环境条件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⑤拟组建平台应能充分发挥香港合作方的资源优势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服务;
⑥平台建成正式运行后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可基本维持自身日常运行支出。
(3)科技交流活动
- 申请单位必须是科技交流活动具体的承办单位;
- 科技交流活动在举办前已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申请资助的科技交流活动必须与深港两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两地科技创新要素的进一步流动与融合;
- 申请资助的科技交流活动有助于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科研、管理水平,加快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进度,有利于人才培养;
- 组织召开深港学术研讨会、专题论坛的单位,应当是在学术上有一定的影响和造诣,能够胜任组织工作的法人单位;
以政府名义主办的活动,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政府部门不得申请本项计划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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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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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材料 |
(一)申请以项目制模式资助的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含应用研发专题、创新资源平台类项目):
1、深圳市科技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书;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提纲编写);
3、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企业类申请单位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事业类申请单位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8、项目配套经费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如获企业赞助,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现金赞助的则需提供赞助经费的进账凭证或赞助承诺函。(验原件,交复印件);
9、由香港合作方提交给香港创新科技署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复印件(申请联合资助项目提供)。
(二)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助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书;
2、委托测试/验证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项目测试/验证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4、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上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7、相关费用发生的证明材料,如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交流活动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举办或参加活动的目的、主题、规模、日程安排、参加人员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社会影响(须附电子文档);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单位上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的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组织有关活动的批文、协议、合同等,由多个单位联合组织的活动还须提供有关合作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7、项目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
8、邀请香港专家来深讲学或进行合作交流活动的,必须同时提交香港专家简历及讲学内容概要(须附电子文档);
9、活动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签到表、活动期间派发的有关文件资料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10、申请单位简介,并附上单位实力辅助说明材料;
11、活动主要参加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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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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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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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
1、项目制项目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专家评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考察—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评审(联合资助项目)—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定项目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经费。
2、报销制项目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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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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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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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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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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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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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受理地点 |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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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咨询电话 |
8210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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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投诉电话 |
8210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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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申请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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